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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證有效期過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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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證有效期過了怎麼辦

如果信用證有效期過了怎麼辦

信用證過了有效期的情況下,有如下幾種處理方式:

1、只要客戶信譽良好肯定能付款收貨,那麼可以正常給銀行交單。有‘最遲裝貨期不符點’這樣一點的扣費。(開證行/付款行,如果能給受益人銀行電文承諾付款,這樣對銀行之間是有效用的。而客戶承諾付款對受益人銀行沒有實際作用,但是客戶書面承諾付款對賣家有類似合同效力的保障)但是注意:此種情況下,LC的付款方式已經變成了類似D/P的流程和風險。因為LC過期,已經不具有效力,客戶是完全有理由拒付的,這時就要看客戶的信譽。受益人銀行將單據郵寄給開證行,開證行得到開證申請人付款後放單。如果經濟低迷,客戶不想要這批貨了就不付款。雖然貨物控制權仍然在你,你可以讓銀行退單。但是賣家損失肯定是有的。這就是DP的小風險。

2、讓開證申請人展期,把最遲裝貨期以及有效期都改延長了。注意談好,改證費有誰來承擔。

3、LC過期作廢,雙方協商改成TT的付款方式。這時開證申請人的開證費就浪費了,而且他的保證金也要看各地銀行的不同,退回有不同的期限要求。有些銀行會要求LC有效期過一個月或者三個月後解凍保證金,所以開證申請人很可能就不願意給你改成TT即期。但是有的銀行會要求受益人銀行給開證行電文寫明雙方同意將付款方式由LC改成TT,這樣保證金會盡快解凍而不用等三個月,總之要看各地不同銀行的規定。

二、信用證的有效期的計算方式

1、信用證的有效期一般是根據最遲裝運期來推定的,即一般情況下信用證的有效期為最遲裝運期後21天,或略多幾天都可以,因為,信用證的慣例是不接受超過裝運日21後天的提單,那麼,根據這個慣例,信用證的有效期定為最遲裝運期後21天或者略多幾天是最為合理的,因為時間再長就沒有意義了。但也有特例,即如果是近洋運輸,船舶會在幾天內就到達目的港,所以,這種情況下,就不宜把有效期放得過長,一般可以規定有效期為最遲裝運日後15天,甚至10天的也有。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就是所謂的“雙到期”,即最遲裝運日與信用證的有效期是同日,那麼,這就需要受益人特別注意,即受益人不能夠按照信用證的最遲裝運日來安排裝運,否則就沒有了交單時間。

2、信用證的有效期與最遲裝運日有一定的聯絡(如1所述),有效期=最遲裝運日後一個合理時間。

3、對於進口方而言,設定有效期與運輸的在途時間有關聯,即確保貨物到達港口之前,或貨物到達後幾日內能夠拿到單據,以便及時清關,不致產生不合理的碼頭滯期費用為目的或有利。

4、如果最遲裝運日為5月10日,開證日為5月15日,這個開證時間是否合理?即信用證晚於裝運時間,受益人(發貨人)是否願意?且交單期為信用證開立後35天——這種規定顯然是不合理的,即信用證的交單期一般為提單日後15天或其它天數,最多是21天左右,沒有按照開證日期計算和設定的。至於信用證的有效期應該如前所述,為最遲裝運日後21天左右,即如果最遲裝運日為5月10日,那麼,信用證的有效期為5月31日,或者6月1日、2日、3日.等均可,而6月14日顯然不夠合理,但不是絕對不可以。

信用證的有效期過長的弊端是:如果信用證的有效期過長,一但受益人不接受信用證,那麼,因為信用證已經開出就不可撤回,則開證申請人必須等到信用證失效後,即過了有效期後的一段時間,才能夠從開證行拿回開證保證金,即致使開證資金無法及時收回,而被佔壓很長時間。

信用證的有效期的確定,一般是根據最遲裝運期來推定的。對於信用證有效期過了怎麼辦這個問題來說,我們一般是需要進行提出申請,把最遲裝貨期以及有效期都改延長,或者,我們可以將付款方式由LC改成TT,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取合適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