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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融資協議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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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全球化不斷髮展的今天,國際融資已然成為了一種常見的借貸形式。也許很多人對國內融資條款瞭解甚多,卻基本不太瞭解國際融資條款。但是對於不少企業來說,國際融資將會是企業未來發展中的重要融資方向,那麼,國際融資協議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國際融資協議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國際融資協議的主要條款:

一、陳述和保證:

借款人就融資協議合法性及其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向貸款人作出說明,並保證這些說明的真實性。

二、先決條件:

貸款人發放貸款須以價款人滿足有關約定條件為前提。一般分為涉及融資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和涉及提供每一筆款項的先決條件。

三、約定事項:

借款人允諾在貸款期限內承擔的一系列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

1. 消極擔保條款(negative pledge):貸款人在償還全部貸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資產及收益上,為其他債權人維護或設定任何擔保物權。

2. 平等位次條款:借款人應保證,無擔保權益的貸款人與借款人其他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處於平等的受償地位,不厚此薄彼。

3. 穩健經營承諾條款:借款人必須遵守穩健經營這一基本原則。

4. 財務約定事項:借款人應定期向貸款人報告自身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並遵守約定的各項財務指標。貸款人可以對借款人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一旦借款人違反這些規定,貸款人有可能趕在借款人實際破產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5. 貸款用途條款:借款人必須把全部貸款用於約定的用途。

6. 保持資產條款:這一條款主要用於禁止借款人通過一項或一系列行為喪失、轉移或耗減其資產,從而使貸款人收回貸款的權利落空。

7. 保持主體的統一性,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發生劇烈變動而給貸款人帶了潛在的風險,貸款協議一般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體的同一性。

四 違約事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 違約事件可分為實際違約和預期違約:

(1) 實際違約:借款人違反融資協議本身的規定事項。如到期不能還本付息,陳述與保證失實,違反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2) 預期違約:在融資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借款人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屆時將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

包括:連鎖違約(凡借款人不履行對其他人的債務,也視為對貸款人的違約)、喪失清償能力、所有權或控制權變動、抵押品毀損或貶值、借款人資產被徵用或國有化,以及借款人的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另外,很多融資協議規定,當借款人的擔保人或子公司出現上述相關的預期違約事件時,也視同借款人違約處理。

2. 違約救濟:如果借款人違約,貸款人可以採取約定的救濟措施(內部救濟措施),包括:

1) 對尚未提取的款項,貸款人可以予以取消或暫時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權。

(2) 對已提取的款項,貸款人可以宣佈償還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還款,即“加速到期”。

(3) 對逾期償還的款項,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約定的違約利息

(4) 通常還有一項“累加救濟條款”,即約定的上述救濟措施是累加於法律規定的救濟措施(外部救濟措施)之上的,並不妨礙貸款人另行採取解除融資協議、請求損害賠償、要求支付已到期本息以及申請借款人破產等法定的救濟手段。

融資是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構成,企業想做大,就必須經歷融資這道關卡。尤其是在經濟全球化已經發展得非常成熟的情況下,國際融資就顯得非常普遍了。在企業資本運作中,國際融資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要想在這一環中取得勝利,那就必須詳細瞭解國際融資協議的相關條款,只有這樣,才能在操作中游刃有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