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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無責賠付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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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無責賠付依據

一、交強險無責賠付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該條規定是交強險條款制定與費率釐定的直接法律依據。該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完全一致,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關於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的規定,並不能適用於責任限額內的賠償。

相關法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23條第2款亦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8條第1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因此,交強險條款關於無責賠付的規定及相應的費率釐定,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也不違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而保監會作為交強險業務監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審批交強險條款費率是保監會的法定義務與職責。

二、交強險無責賠付的概念

機動車交強險制度是一項法定保險制度,在價值追求、制度設計、運作方式上,均不同於一般的商業保險,在我國也是處於探索階段的一種制度安排,不能簡單套用一般民事侵權法或商業保險的規定與做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系國務院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制定併發布的行政法規。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時,保險公司也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無責賠償。在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內,只要是事故當事人之一,無責任方所在的保險公司也必須得按無責賠償限額給財產受損者或人身受傷者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將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體現交強險強制保險的優越性,實現對受害者的保險補償

以上就是小編關於交強險無責任賠付相關知識的分享,問題重點即交強險無責任賠付的依據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第21條。交強險無責任賠付的依據是我們在出現道路事故責任承擔的前提,只有認可了該依據,才能承擔相應的責任。正所謂“法無禁止皆自由”,只有找到了相應的法律依據,我們才能夠更好的遵守法律。以上分享的知識可能較為簡略,若您需要對該問題進一步瞭解,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尋求更全面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