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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合同主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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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合同主要格式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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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型聯營


是指聯營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獨立經營的一種散型的共同經營體。民法通則第五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其特點是:

(1)聯營各方沒有互約出資額,也不構成一個經濟實體。

(2)在前述特點基礎上,參加聯營各方完全獨立經營,參加聯營各方都是參加共同經營的獨立經營單位,沒有統一的經營單位。

(3)這個鬆散的共同經營體有時也有自己的名稱,但不是法人。

(4)企業之間的經濟聯絡是一般的合同,如購銷合同、承攬加工合同等。

由於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合夥這一模糊不清的概念性用詞已經退出了法律的舞臺。進而換成聯營這種大家較為熟知,對雙方的利益和責任都有所保障的詞語所代替。民法總則未規定合夥提出的聯營是為了規範經濟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更好地明確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