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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協會 | 合夥協議要求

合夥合同 閱讀(2.25W)
基金協會 合夥協議要求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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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機構應到基金業協會備案


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資訊科技系統等業務的所有問答1中涉及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應到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備案將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電子備案平臺,按照外包服務業務類別開展。從事公募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資訊科技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進行註冊或者備案。已獲得證監會公募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備案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如開展私募基金的銷售或銷售支付業務的,僅需線上填報機構基礎材料、私募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歸集賬戶資訊及合作的銷售機構/銷售支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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