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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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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法律特徵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夥協議法律特徵

1、合夥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

2、合夥是按合夥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

3、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

4、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應當簽訂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夥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夥關係。

現如今由於人們的需求不同,衍生出來的新的行業越來越多,造成行業之間的競爭也是越來越激勵。一些企業為了在競爭中脫穎而出會選擇一些企業進行合作,不僅僅能發展自身業務,同時也能帶動合作企業的發展,最終在行業中有自身的發展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