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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協議證明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合同終止 閱讀(1.71W)

一份有效的解除協議證明意味著當事雙方簽訂協議在法律效力上已經消滅,是協議關係的終止,是法律上一個重要的法學名詞,有著很多獨特的法律特徵。那麼,關於解除協議證明有哪些法律特徵您知道嗎?讓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吧。

解除協議證明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解除協議證明法律特徵

(一)解除以有效協議為標的

中國協議法設定解除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解決這樣的矛盾:協議有效成立之後,由於主客觀情況的變化,使協議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讓協議繼續發生法律效力,約束當事人雙方,不但對其中一方甚至雙方有害無益,有時還會有礙於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只有允許有關當事人解除協議,或者賦予法院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權力,才會使局面改觀。

(二)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

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中國法律所規定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協議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協議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協議。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協議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中國法律對協議解除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表明了對協議解除的允許與限制。

《協議法》第94條規定了適用一切協議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為一般法定解除條件。該法第148條和第219條規定了僅僅適用於特別協議(如買賣、租賃諸協議)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為特別的法定解除條件。協議法使解除的條件更科學,如已承認違約造成協議不能履行為一般的法定解除條件,已全面承認約定解除等。

(三)原則上必須有解除行為

解除的條件不過是協議解除的前提,由於中國法律並未採取當然解除主義,因此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協議並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還需要有解除行為。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行為,當事人是解除行為的主體。

雖然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政命令對於協議的解除有時會起重要作用,但是該行政命令並不是解除行為,僅有行政命令不能發生協議解除的效果,只有行政命令被當事人接受時,才會發生解除的效果。這也正說明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行為。不過,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的解除則是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而裁決的,不需要解除行為。解除行為有兩種型別,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一是解除權人一方發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四)使協議關係消滅

協議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協議關係消滅,但其消滅是溯及既往,還是僅向將來發生,各國的立法不盡相同。一類是使協議關係自始消滅,即溯及協議成立之時消滅,發生與協議從未訂立相同的後果,承認協議解除有溯及力;另一類是使協議關係自解除時消滅,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依然存在,不承認解除有溯及力。

(五)我國協議法對協議解除溯及力的規定

我國協議法第97條作了明確規定,該條規定:協議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協議的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它補求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從這條可以看出我國協議法將協議解除的效力分成兩塊,無溯及力和有溯及力。

1、協議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對尚未履行協議的狀態與前的情形並無不同,因而解除協議只需單純地終止協議的權利義務。因此這類協議的解除沒有溯及力。

2、協議已履行,要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協議的性質來決定協議是否有溯及效力。

從上文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大家也對解除協議證明有哪些法律特徵瞭解了吧,這些特徵涵蓋了解除協議證明有效性的條件以及法律後果等諸多方面,同時通過對解除協議證明的這些法律特徵我們可以加深對協議解除法律方面效力的認知,助於我們更好的處理協議解除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