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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股東協議書1

合夥合同 閱讀(2.27W)

掛名股東協議書1

掛名股東協議書1

委託人(甲方):

受託人(乙方):

甲方投資成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考慮公司設立和日後經營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委託乙方擔任公司名義上的經理,並擔任名義上法定代表人。為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如下:

一、委託內容

第一條 甲方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實際出資人,甲方實際擁有公司100%的股權和經營管理權,公司全部證照、公章、財務章、乙方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簽名章,都由甲方保管使用,甲方實際享受公司全部控制權。

第二條 甲方是公司的實際經理及法定代表人,只是委託乙方作為公司的名義上的經理和法定代表人,以乙方的名義作為經理及法定代表人對外開展業務。

第三條 乙方作為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東,不享有公司股東權利,不承擔股東義務。

第四條 乙方同意接受該委託事項、知悉並同意公司全部經營管理權和實際所有權都為甲方享有。乙方所擁有的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職務都只具有形式作用,乙方不因此而享有公司的實際管理權。

第五條 本協議委託關係成立後,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相應對價。乙方本系甲方的職工,依法與甲方實際經營控制的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享有勞動法所規定的相關職工權益,除此之外不再因該委託關係享有任何額外的報酬。

二、委託期限

第六條 本協議的委託期限為不固定期限,甲方可以要求隨時撤消該委託,甲方撤銷該委託的通知發出即生效,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所涉及的全部手續。

三、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為方便日常事務的操作,公司的設立和變更以及其它一系列的登記手續工作直接由甲方辦理,乙方應予以配合。

第八條 乙方承諾在公司實際經營過程中,按照包括保監會、外經委、工商、稅務、質檢、銀行等相關部門規定,應由經理、法定代表人出席或出面辦理的各種手續(書面或現場)時,乙方應當積極配合。

第九條 甲方根據未來實際經營的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對公司增加投資。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增資所產生的相關變更登記手續,乙方應於積極配合。

第十條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特別委託授權,不得以公司名義簽訂任何協議或從事任何活動。否則視為乙方侵犯公司及甲方利益,乙方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若乙方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責任。

四、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本協議的內容及相關事宜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給第三方。即使在協議履行完畢或終止後,雙方仍舊有保護本協議資訊不被他人知曉的義務。

第十二條 雙方違反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的約定,均視為違約。守約方可以自行解除本協議,違約方應承擔給守約方帶來的一切損失,同時承擔三十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