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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聘用協議書

合夥合同 閱讀(2.03W)
合夥人聘用協議書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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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協議書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聘用協議書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協議書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
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聘用合同又不同於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係的協議,屬於身份關係協議的範疇,因此,聘用協議與勞動合同性質一樣,只要協議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違法條款,而且雙方一致認可協議內容,並且雙方簽字確認的,這樣的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