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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轉戶口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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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異地轉戶口需要哪些手續

異地轉戶口需要哪些手續

1、攜帶上述材料,到目的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一張準遷證(如果要求必須在當地有自己的住房,還要出示有自己名字或者配偶姓名的房產證,父母兄弟的房產都不行)。

2、到現在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辦,出示準遷證,請他們劃轉戶口關係。

3、再到目的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確認戶口轉移(最好在那裡拉一張新的戶口本,因為戶口轉移,舊的戶口本作廢),當地派出所會開具一張遷入的戶口變動聯絡單。

4、拿著遷入變動單到管轄該地的社群居委會去登記入冊,這是最後步驟,切記。

二、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有哪些?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登出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登出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准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登出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登出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覆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登出戶口的證明;

7、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8、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9、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0、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最後,辦理遷移戶口的手續時,需要當事人先向遷入地提出申請,遷入地准許遷入之後,回到原戶籍地辦理遷出手續,這樣才能保證戶口遷移的有效進行,辦理完遷移戶口後,派出所會重新發配戶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