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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崑山戶口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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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崑山戶口條件是什麼?

轉崑山戶口條件是什麼?

轉崑山戶口條件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或者登記,並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

(一)父母為市區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為市區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父母雙亡的未婚人員;

(三)子女死亡且沒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為市區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四)男性超過60週歲或者女性超過50週歲,其子女為五年以上市區家庭戶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遷入後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市區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於崑山市最低標準的人員;

(五)子女為現役軍人,且軍人的配偶為市區家庭戶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六)子女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且軍人的子女為市區家庭戶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七)父母均為現役軍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為市區家庭戶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八)配偶為現役軍人,軍人的父母為市區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為市區家庭戶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親屬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 有關戶口轉入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登出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戶口的轉入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人員是否可以轉入戶口的認定條件是不同的,如果不符合有關戶口轉入的條件,那麼是無法辦理戶口轉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