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轉戶口需要什麼證件
該項根據當事人戶口遷移型別的不同,需要效驗的證件及資料,也有所區別,具體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投靠遷移的(結婚證、離婚證、法院判決書)、購房入戶的(房屋產權登記證、購房合同、原始收據)、積分入戶的(勞動合同、社保證明、居住證)、升學入戶的(錄取通知書)等證件及資料; 2,去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 3,戶口接收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 4,帶上上述證件及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遷出戶口,領取戶口“準遷證”; 5,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