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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再婚戶口本上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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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再婚戶口本上怎麼寫?

本人再婚戶口本上怎麼寫?

本人再婚戶口本上填寫有配偶。戶口本中有“婚姻狀況”一欄,依法應當據實填寫。具體的填寫要求為:根據本人的情況,已結婚的填“有配偶”,結婚後配偶死亡的填“喪偶”,結婚後離婚的填“離婚”,離婚後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再婚是合法結婚,所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根據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二、再婚的相關內容拓展

1、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必須經我國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認。裁定承認的,即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2、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3、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4、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為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併為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證明。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5、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結婚當事人提交的我國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明或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檔案。

6、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7、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塗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再婚的時候需要將戶口中的資訊及時的進行更改,並且需要雙方攜帶本人的身份證原件以及戶口本原件到當地的民政局進行辦理。戶口本中的婚姻狀態一欄需要按照實際情況如實填寫,否則沒有及時更改或者隨意填寫的需要自付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