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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戶口本上蓋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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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戶口本上蓋章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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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再辦結婚要戶口本上蓋離婚蓋章嗎?

  不需要,戶口本上不會蓋離婚的章:  1,離婚後再婚前,建議當事人及時更新戶口本上的“婚姻”一欄的資訊(更改為離異),以免再婚時民政局要求出具說明;  2,當事人應帶上本人的戶口本、離婚證、身份證,去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辦理戶口本作息更新手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二,《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民函[2004]76號 2004年3月29日)  三、關於身份證、戶口簿查驗問題  當事人所持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先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相關專案變更和必要的證簿換領手續後再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宣告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