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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所在地正確填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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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口所在地正確填法是什麼?

戶口所在地正確填法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戶口所在地是每位新生嬰兒出生時由父母登記所在的地方,在填寫戶口所在地是需要我們按照戶口本上的地址所在地填寫

1、戶籍所在地是指居民戶口簿登記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時其父母戶口登記地方,通常是家庭戶口簿上的戶口所在地。

2、由於就業,搬遷,升學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時會形成居住地址,如未發生戶口遷移等,戶籍所在地將不變。

3、戶籍所在地,按照戶口登記管理條例,公民填寫戶籍所在地,應該填寫到戶籍管理機關所在地,即城市戶口的應該填省市(縣)區;農村戶口的應該填某某省某某縣鄉。一般在填寫戶籍所在地時,只填寫到縣就可以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登出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綜上所述,戶口所在地正確填法就是身份證上的地址,戶口所在地必須把省、市、縣(區)、鎮、村、門牌號全部寫上。我國合法公民在戶口本上所登記的地方基本型式是需要填寫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的。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