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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戶口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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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戶口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農村戶口,無房無宅基地

  一,農村戶口,無戶單身漢,只是申請農村宅基地的相關條件之一,但不是唯一條件,申請當然可以提出,能不能批准,要看當事人村領導的綜合測評,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村民有很多,但是每年的宅基地指標是有限的。
  二,農村宅基地的申請條件:
  第七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第八條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佈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佈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佈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三,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