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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如何在戶口本上加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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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由於理由充分的原因,需要申請在原戶口本上新增曾用名或者更換姓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要求,可以由本人或監護人(未滿18週歲)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視窗受理,逐級呈報審批。

個人申請如何在戶口本上加曾用名?

需要申請在戶口本上新增曾用名,具體申請辦理的流程如下:

1、到派出所領取《要求更改戶口專案申請表》;

2、註明申請理由並附有關證明;

3、由(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或者(農村)村民委員會加註意見並蓋公章;

4、交公安戶證管理機構審批、蓋章;

5、等審批下來改戶口的交納一定的工本費用(約十五元人民幣),更換領取新身份證即可。

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職工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名字。

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動的分子和其他犯罪的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理由充分的情況下,可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戶口本新增曾用名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個人申請、還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據或當地派出所的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