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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是按戶口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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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是按戶口分嗎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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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按土地分的離婚要分嗎


婦女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若一塊土地的使用權歸女方,女方自然有權分到土地賠償款;但如果土地使用權是屬於離婚前男方的,女方不能要求分割。若是夫妻共同使用,要看他們的離婚協議書對這塊土地使用權是如何約定的,一些分割比例按照約定行事。

1、對於土地補償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由此可知,土地補償費必須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分配,且只能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對於安置補助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即安置補助費的多少由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來決定,它實際上與土地補償費一樣,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掛鉤,也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獲得。

3、對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換言之,只要是該塊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即可獲得該筆費用,而不要求具備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