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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與戶口是否可以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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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檔案與戶口是否可以分開?

檔案與戶口是否可以分開

檔案和戶口可以分開。戶籍檔案和戶口,主要是以紙質以及系統兩種不同的形式去表現公民的戶口情況下,它們在本質,用途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區別。

戶籍檔案主要是記載公民在戶籍系統記載的相關資料,如姓名,身份證,家庭住址,出生日期,家庭成員等其他資料的,由紙質或者電子系統進行記載,戶籍系統人員是可以通過戶籍系統查詢到公民的戶籍檔案資料,辦理相關的業務或者記載相關資料。

公民的戶口,主要是用於分辨公民戶口資料總體的分類,一般主要考慮公民屬於集體戶口還是屬於家庭戶口(原用來判斷農業戶口還是非農業戶口);對於戶口,主要在於辦理相關的業務時候會根據戶口所屬分類而需要提供不同的資料,戶口是不可以隨便申請變更的。

二、戶口登記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事實上,檔案不可能由公民個人保管,參加工作以後檔案可以存放在用人單位或者把檔案存放在當地的人才服務中心,當然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少部分公民,因為各種各樣的因素,實際上個人檔案已經變成死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