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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方不給孩子出生證明

出生證 閱讀(3.24W)
離婚男方不給孩子出生證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離婚了,孩子歸女方,戶口在男方家,出生證明男方家不給,怎麼辦?

具體應與男方協商使使用者口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如男方拒不配合,可求助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其說服無效的,可憑該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明,為其制發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可用此戶口簿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男方拒不提供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的,可申請補辦《出生醫學證明》。以包頭市為例,根據《包頭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的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戶內成員因法律關係發生變化,一方申報戶口遷移登記,另一方拒不提供居民戶口簿,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憑相關法律文書辦理戶口遷出手續。根據公安部《關於對因家庭矛盾導致戶內成員無法使用本戶居民戶口簿有關問題的批覆》(公治[2009]459號):居民戶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戶口登記義務的憑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係的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關於轉發陝西省西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