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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如何繼承

參保人繼承人準備死亡證明、本人為繼承人的證明、身份證明並填寫相關申請表等相關證明檔案,提交給關係所在社群或退休前最後一家公司進行辦理。退休前死亡的繼承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
亡者最後1個繳費單位攜以下材料至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1、死亡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繼承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4、村居委會出具的亡者與繼承人的關係證明;
5、《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及個人賬戶金額繼承資格證明》一式2份;
6、繼承人委託繳費單位辦理手續的委託書。
二、核對及領取
社保險經辦機構對以上材料進行核對,符合規定的辦理繼承手續,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遺屬繼承審批表》。
相關資訊進行確認後,由繳費單位攜此表至社保經辦機構複核並出具《財務收據》至社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辦理領取手續。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參保人員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但是,參保在職人員和參保退休人員所繼承的額度演算法不同。
如果參保在職人員死亡,個人賬戶繼承額為本人死亡時個人賬戶儲存額。
參保人員在退休前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建立個人賬戶前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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