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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子女撫養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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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子女撫養權證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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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子女撫養權糾紛怎麼處理


先說法院是怎麼受理同居關係子女的撫養糾紛的。一般來說,有同居關係的雙方需要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就解除同居關係,並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做出裁決。但是,如果僅僅以解除同居關係為由起訴,除非是非法同居,即與有配偶者同居的,否則法院一般不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同居關係子女應屬於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所以,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當解決子女撫養問題,遵照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各自承擔撫養費,並按照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支付孩子撫養費,直至孩子成年。

同居關係不是一種正常婚姻形式,雖然有時候的確是按照合法婚姻對待的,但畢竟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總歸是有所欠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