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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按揭房屋

同居律師解答 閱讀(1.31W)
同居期間按揭房屋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離婚時同居期間房屋財產如何分割

1、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應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經營、共同付出勞務等產生的收益、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則應該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有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處理,即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而對於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同居期間共有財產的共有形式

雖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的目的是要規範同居糾紛財產的認定與處理,但是其所規定的“一般共有原則”恰恰使這一問題變得更為複雜。我國《物權法》中規定的共有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共同共有,一種是按份共有,但是該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一般共有的原則究竟採何種形式並沒有明確。從而導致在司法實踐中這一部分的判決非常混亂。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