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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調查取證

離婚律師解答 閱讀(1.49W)

在我國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就要求受害方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行名稱和開戶賬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程式碼、資金賬號以及開戶的證券營業部;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有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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