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當事人是有相互忠實的義務,但是如果一方出軌的,會破壞夫妻的感情,這時候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一方出軌達到了婚姻法上的過錯,那麼離婚時對財產分割會有影響。
一方出軌,離婚財產的分割一般應遵循以下規定:
(1)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離婚時雙方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