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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協議離婚程式

離婚律師解答 閱讀(2.42W)

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民政局協議離婚程式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或者夫妻關係證明書;

4、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5、離婚協議書。

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並對子女撫養教育、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分割等問題作出妥善安排。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相關材料後會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天發給離婚證,並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若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