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事實婚姻,法律上有法律上的界定,目前我國對事實婚姻的界定要具備幾個要素:
1、有事實上的夫妻關係;
2、有事實上的夫妻家庭生活;
3、這種夫妻關係和夫妻家庭生活需要連續持續3年以上。
這種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也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結婚,更不存在離婚的問題。而且現在已經取消了一般情況下對事實婚姻的認定。現在你在法律上來講任然屬於“未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