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沒辦酒席離婚時彩禮也不一定可以返回,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結婚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結婚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結婚彩禮應當返還。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夫妻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其他有關離婚的事宜,包括離婚後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的處理,夫妻可以在自願離婚的前提下,本著互諒互讓、好聚好散的精神,共同協商,妥善解決。
3、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離婚事關婚姻家庭關係的重大變更,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對離婚行為而言,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
4、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男女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有關部門會對夫妻雙方先進行調解,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夫妻一方有《婚姻法》規定的情形,後經調解無效的,法院准予離婚。
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只要已經領了結婚證,辦沒辦酒席雙方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夫妻關係,如果雙方是因為出現了導致感情破裂的特定原因才離婚的話,通常法院也不會無緣無故的支援當事人提出來的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訴求。而且大家不要覺得,辦了酒席就算是結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