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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禁止近親結婚的範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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