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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買賣婚姻糾紛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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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在我國,由於受封建家長制的殘餘思想的影響。尤其在農村,父母在家中的權威地位仍然大量存在,因而包辦、買賣婚姻的現象仍然存在,嚴重違背了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

包辦、買賣婚姻糾紛應如何處理?

因此,一方面,有關部門應當更加廣泛深入地宣傳普及婚姻法;另一方面,在處理包辦、買賣婚姻引起的糾紛時,司法機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包辦、買賣婚姻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者,予以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