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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字的手續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34W)

公民更名需要本人去戶籍地派出所辦理。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有本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
需要提醒的是,一旦更名成功,所有原先的記錄,包括畢業證、社保證卡、公積金帳戶、甚至婚姻證明等都需一一更正,否則的話,遇到需要審查相關證件時,姓名不符將帶來無盡的煩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
(4)單位職工需所在單位人事部們准予變更的證明。
(5)其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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