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解答>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婚前財產約定效力怎麼認定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4.62K)

我國對於夫妻雙方的財產分為法定財產製、約定財產製兩種。大多情況下,婚前財產約定是上述約定財產製的主要表現形式,系夫妻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在締結婚姻前對二人各自的婚前財產或婚後取得的合法財產的歸屬自願達成的協議,該協議雖以身份關係的形成為目的,但從訂立過程以及自然人意思表示來看,是具備合同性質的,因此,若無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合同無效或可撤銷情形,應當認定為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婚前財產約定效力怎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