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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丟失一般不需要掛失。根據《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因此,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宣告,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必須這麼做。法律依據《居民身份證條例》第八條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或者登記內容有變更、更正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時,應當按照規定申報換領新證;丟失證件的,應當申報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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