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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雙方分居可以提供以下材料: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最好是書面的,如果是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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