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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供熱報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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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氣報停是屬於國家規定的,是由地級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一般叫供熱管理辦法或者條例。供熱商都是根據供熱條例來執行的。自2017-2018採暖季起,為方便使用者辦理報停,供熱商對使用者報停流程做了進一步優化與修訂。
明確一是對具備分戶控制條件的使用者,在使用者提出報停申請後,工作人員立即對收費系統進行調整,報停當場處結,減少了中間環節,縮短了使用者從遞申請到報停業務辦理完畢的等待時間,讓使用者辦理業務更加快捷也更加放心。
吉林市供熱報停規定:
熱使用者可以申請停止或者恢復整個供熱期用熱。辦理停止或者恢復用熱應當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熱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對無法停止或者恢復供熱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書面給予答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停止用熱:
(一)非分戶供熱的;
(二)新建建築保修期第一年內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鄰熱使用者用熱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安全執行的。
停止用熱的熱使用者,應當向供熱經營企業交納供熱設施執行基礎費。供熱設施執行基礎費收取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法律依據:《吉林市城區供熱管理條例》。

吉林市供熱報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