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