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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債務怎麼辦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33W)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依此規定,若債權人主張共同債務,需證明債務人夫妻是否合意舉債或該筆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可以通過要求債務人夫妻共同簽字來確認債務人夫妻是否合意舉債,但對於一方舉債後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則毫無法,債權人對此很難舉證,造成很多共同債務無法認定,法律在此喪失了應有的公正性。

事實婚姻的債務怎麼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