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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簡易程式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院長批准;批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上述期限內還未審結需要延長的,則有受訴法院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的期限,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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