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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歲半孩子判給誰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閱讀(2.86W)

孩子一歲半離婚的,人民法院一般會把孩子判給母親。
在我國,對於子女不足兩週歲的情形,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一般會判給母親。但如果母親有特殊情況,實際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也可以判給父親,隨父親一起生活。
特殊情況主要是:
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離婚一歲半孩子判給誰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