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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撫養權變更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閱讀(2.38W)

離婚後的撫養權是可以變更的,一種是通過協議,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就可以採用第二種方式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根據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一方請求變更扶養權的,法院應當支援。

離婚協議撫養權變更

一、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患有傳染性疾病且尚未痊癒或者是無能力繼續撫養孩子的;

二、沒有盡到撫養義務或者是再婚、有其他的子女的。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沒有盡到自己的撫養義務甚至是虐待孩子的行為,有不利於孩子成長的環境等原因的,也可申請變更撫養權。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在雙方都有撫養孩子的能力下,滿了十週歲的孩子有選擇權,選擇跟一方生活,十歲的孩子已有自己的意志,需要尊重孩子的意願。

四、其他的正當理由。這是法律予以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範圍,也是為了防止出現其他的突發情形影響孩子撫養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