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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父親則需按照法院判決或者雙方協議的數額來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親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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