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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二、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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