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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新生兒上戶口需要什麼資料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閱讀(2.08W)

1、新生兒出生一個月內持夫妻雙方身份證及其影印件、雙方結婚證及其影印件、《出生醫學證明》、《計劃生育服務手冊》、隨父或母戶口簿到隨父或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落戶口手續。
2、在派出所戶籍部門指導下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當場出具列印的戶口簿、本。(交工本費2元)
注意:派出所在月末兩天不辦理戶口。
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須提供材料:
1、嬰兒母親的戶口卡(已婚但戶口卡上婚姻狀況未做變更的,還應持本人結婚證);
2、嬰兒出生醫院開具的出生證明;
3、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加蓋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准予入戶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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