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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婚前個人財產公證的人:1、再婚者;2、男女雙方家庭生活條件貧富差距懸殊者;3、經商辦企業的夫婦;4、戀愛期間購買房產準備結婚的年輕夫妻;5、一方或者雙方負有婚前債務;6、提倡婚後AA制的新婚夫婦。【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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