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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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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主法於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019年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