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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男方已經轉移了財產,夫妻另一方可以去男方居住所在地的法院申請撤銷男方轉移財產的行為或者委託律師代理訴訟,起訴男方私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提交有關財產轉移的證明資料,法院根據相關證據作出判決,男方可以被判決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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