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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協議能否作為夫妻分割遺產的證據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 閱讀(1.17W)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各地法院的看法不盡相同。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就認為,《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所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條件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所以,明確:

忠誠協議能否作為夫妻分割遺產的證據

(1)對夫妻雙方簽有忠實協議,現一方僅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為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6條規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離婚案件中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或違背忠實義務為由,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之前已審結併發生法律效力的相關案件不再調整。

但在各地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對於支援夫妻忠誠協議的判例也並不鮮見。總的說來,夫妻忠誠協議對於守約方還是有利的。當然,在提起訴訟時,最好不要單獨以該協議進行起訴,而應提起離婚訴訟,並將忠誠協議作為要求多分財產的證據向法院提供,這樣做將更為適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