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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冷暴力該不該離婚?

家庭暴力律師解答 閱讀(1.67W)
婚姻中的冷暴力該不該離婚?
律師解析:我國實行離婚自由制度,男女雙方協商一致的,是可以協議離婚的,所以要不要結束冷力的婚姻,由當事人決定。如果想要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
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的案件時,一般會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標準。如果受害者以遭遇“家庭冷暴力”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稱對方對自己感情冷漠、沒有夫妻生活,會由於難以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男方又不同意離婚而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援。因此如果雙方能夠就離婚的相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話,最好能夠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和平分手。
但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家庭冷暴力的家庭,夫妻之間往往會在離婚的問題上產生很大的爭議而無法協議離婚,所以遭遇家庭冷暴力的一方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如果受害者選擇訴訟的方式離婚,就要注意收集家庭冷暴力的證據。家庭冷暴力也是屬於家庭暴力的一種,而家庭暴力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只要受害者提供了能夠證明家庭冷暴力確實存在,並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力證據,法院是會根據這些證據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判決准予離婚的。此外,受害一方還可以以受到家庭暴力為由,向法院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但也仍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