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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的相關科室進行就診的時候請醫生做好相關的檢查,並詳細書寫病歷記錄,然後請醫生開具醫療疾病診斷證明書即可。但是發生傷害案件應當及時報警,要求派出所出具傷情鑑定函進行傷情鑑定,醫院診斷證明不能作為傷情鑑定最終報告。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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