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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發包方具有合法資格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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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發包方具有合法資格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建設工程發包至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2、專案已經審批通過。
專案已經審批通過,包括專案本身已經通過立項審批,同時,如果國家規定該招標專案的招標需要審批,還必須經過招標審批。
3、專案資金或其來源已經落實。
4、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專案還必須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貨物採購專案招標應當提出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招標專案需要其他條件的,應當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予以具體規定,但是,規定條件時,應當堅持平等與公平原則,不能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部分投標人投標,實施歧視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